国是说法|“自由的老鼠”伤人谁之责?|日韩亚洲

  文/赵斌

  近日,有媒体报道,江苏省启东市一位叶先生反映,他在KTV包房唱歌时,被窜入房间的老鼠咬伤。叶先生与值班经理交涉时,对方称:“老鼠是自由的,你不攻击它,它不会咬你”。“自由的老鼠”相关话题也因网友讨论热烈,上了热搜。

  对于受伤细节和追责问题,叶先生和商家各执一词。事实到底如何?按照法律应该怎么办?

  人与鼠“谁先动手”重要吗?

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,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,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报道中的KTV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、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问题,还要看具体的情节与证据。

  例如,此前曾有报道称,一消费者在宠物店内不顾店方多次劝阻和制止,私自打开笼子去抓宠物,结果被咬伤。这种情况下,该宠物店主没有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。

  张明表示,从媒体目前报道的情节来看,叶先生是在经营场所即KTV正常消费期间,被闯入房间的老鼠咬伤,并没有任何“越矩”行为的描述。

  至于该KTV老板说叶先生被咬伤是因为徒手去抓老鼠,张明说,正常人面对突然出现的老鼠,往往会做出排除妨害的本能反应,叶先生在紧急情况下,本能地用手去阻止老鼠并无不妥。

  伤人鼠“权属”需认定?

  涉事KTV老板称,他们请外包公司在KTV消杀、灭鼠当天,叶先生被咬伤,老鼠究竟是不是他们店里的还不好说。

  张明称,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过错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。也就是说,如果KTV认为自己没有过错,应当举证证明,不能证明的,推定过错成立,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。消杀公司是接受KTV的委托进行消杀活动,这并不能免除KTV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  面对“疯狂的老鼠”该咋办?

  张明表示,遇到类似情况,在及时就医和保障伤者安全情况下,伤者还应妥善保留就医发票、现场音频、视频、图片等证据。如果双方无法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,伤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。

  针对如何赔偿,KTV一方表示,可以赔偿叶先生医药费,也可以用免单等方式赔偿。叶先生则认为,老鼠咬伤后患病风险提高,且有些疾病还有潜伏期。

  对此,张明指出,损害赔偿只针对已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,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支持。除了常规的赔偿外,伤者主张因为老鼠的特殊性而另行增加赔偿,缺少法律依据,难以支持。如果未来发生与本次老鼠咬伤有关的疾病,届时伤者可以另行主张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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